深圳这185人将被终身禁驾 其中女性4名


2017-05-26 来源:深圳新闻网     编辑:何畅



在一共被终身禁驾的185名人员当中,其中,男性181名,女性4名。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22岁。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发文《深圳这185人将被终身禁驾,只因他们做了这两件事……》,全文如下:

    深圳交警查处因交通违法终身禁驾人员156名,其中发证机关为本地的司机29名,发证机关为外地的司机127名。另外,深圳司机因交通违法在外地被外地交警查处的29名。

  在一共被终身禁驾的185名人员当中,其中,男性181名,女性4名。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22岁。

  两种情形将面临终身禁驾

  情形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5年9月以来深圳市因肇事逃逸终身禁驾的人员130名。

  情形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5年9月以来深圳市因涉酒肇事终身禁驾的人员55名。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6年07月01日09时30分许,驾驶人陈某伟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龙岗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南湾街道龙岗大道丹竹头社区公交站路段时,该车前部与在机动车道内相对方向行驶由柏某明驾驶的普通两轮自行车前部发生刮碰,造成柏某明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伟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现场逃逸。

 

  陈某伟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过错。

  柏某明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陈某伟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柏某明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例二

  2016年01月18日21时00分许,倪某佳驾驶小型轿车沿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废品站路段时,其车头右侧与在该路段行驶由江某芳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薛某芳)车尾右侧发生碰撞,造成薛某芳当场死亡、江某芳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倪某佳饮酒后(经鉴定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仔细察明道路安全状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无证据证明江某芳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无证据证明薛某芳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倪某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芳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薛某芳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例三

  2015年12月22日04时29分许,王某燕驾驶小型轿车(乘载:李某婷)沿坪山新区坑梓人民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西路92-1号路段时,小型轿车车头右侧及副驾驶位乘客李某婷与路边停放的中型专项作业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婷摔出车外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燕当场驾驶肇事小型轿车逃逸。

 

  王某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

  李某生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存在过错;无证据证明李某婷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王某燕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生、李某婷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